資料來源:
三民書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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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 / 李永然著
- 作者: 李永然
- 其他題名:
- 採購營繕投標法律系列 ;
- 出版: 臺北市 :[[臺北縣中和市] : 永然文化 ;旭昇圖書總經銷 民93
- 叢書名: 採購營繕投標法律系列 ;4
- 主題: 政府採購--法令, 規則等--問題集 , 公共工程--法令, 規則等--問題集
- 版本:初版
- ISBN: 9574851796 (平裝) :: NT$2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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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系統號: 005110762 | 機讀編目格式
館藏資訊
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明文禁止得標廠商『轉包』;其規定,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、勞務契約,不得轉包。至於『分包』則為法所容許,依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,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。 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,廠商與機構間關於招標、審標、決標的爭議,得依該法第六章的規定,提出『異議』及『申訴』。而上述的申訴,係採『異議前置程序』。需先經異議,不符異議的處理結果,才可提出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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